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间市天龙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山西路桥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1029民初426号之一
原告:河间市天龙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
法定代理人:尚宝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经理。
被告: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喜增,总经理。
被告:山西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间市天龙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沃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山西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原告向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应移送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原告与被告山西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临吉高速乡宁收费站、乡宁县隧道管理站及吉县收费站达成的外墙保温及防水工程施工协议的履行地在乡宁、吉县两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乡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武国民
审判员*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