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环保产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铜陵市环保产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3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迅翔,枞阳县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铜陵市环保产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恩金,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铜陵市环保产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7民终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错误的,且有明摆着的付款明细表佐证系重复计算了。付木工班孙玉宝工资77287元,此付款明细系被申请人提供,也是申请人认可的在已给付的40万元工程款之内。而二审法院不予认真核查,草率地将77287元一分不差的重复扣减的低级错误。一审法院将申请人提交的,由章乐兰2019年1月3日审核的28464元不予认定,本身也是不尊重事实草率判决,原审认为被申请人当时已撤销章乐兰项目负责人职务的文件有效。这样章乐兰签字认可的就不算数。作为申请人系务工人员怎么知道被申请人下文件的,被申请人可随时盖章签文件。重要的是,被申请人的文件可有申请人的签收的文字依据呢?当申请人接到一审判决时,本想上诉的,考虑又近年关,农民工又要催讨工资,不想拖时间了。本案实际很简单的并不复杂,申请人有被申请人认可的结算清单,作为被申请人是一个大公司,不仅财务健全,更应是来往账务清楚。已支付申请人多少钱也应该一目了然。更何况在一审时,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申请人客观地如实认可被申请人已给付40万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木工班组实际施工人,铜陵市环保产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审中提供的木工人员工资表有***签字,***庭审中对其签字的予以认可,故二审判决将该工资表所载77287元予以扣减,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永会

审判员  张华春

审判员  张希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丁铎

书记员李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