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21民初118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小四平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
负责人:陈晓明,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俐彦,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哲,公司会计。
被告(反诉原告):东丰县小四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于洪辉,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维一,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延明,东丰县公职律师。
反诉被告: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王飞,公司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小四平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东丰县小四平镇人民政府、反诉被告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东丰县小四平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0月26日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小四平分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东丰县小四平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小四平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东丰县小四平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小四平分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东丰县小四平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小四平分公司负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5.00元,由东丰县小四平镇人民政府负担(已付)。
审判员 张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卜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