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421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蕴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蕴祥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东丰县横道河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闫小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由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