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

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421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住东丰县横道河镇。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住东丰县横道河镇。

本院在执行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无传统查控,网络查控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晓东

审判员  陈德有

审判员  由世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