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421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住东丰县横道河镇。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住东丰县横道河镇。
本院在执行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无传统查控,网络查控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晓东
审判员 陈德有
审判员 由世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