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421民初75号
原告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利,吉林望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东丰县东丰镇横道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天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付)。
审判员 朱晓艳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路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