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园峰园林专业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园峰园林专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4192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发生,广东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园峰园林专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布巷布新路荣利餐厅左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984473。
法定代表人宋金燕。
本院依法受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娄靓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