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3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2日生,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执行人:山东鼎亚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劳人仲案终[2019]第53号终局裁决书字第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鼎亚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的账户(账号:15×××86)存款15122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