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异858号
案外人:绵阳市鑫新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松林山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张宜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林(特别授权),四川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北一路88号1栋1单元19、20层。
法定代表人:段兴普,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五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科创路31号银都领一期。
法定代表人:吴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红桥中路2号五和城南新天5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五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56号1栋6楼。
法定代表人:张小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创加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下东大街216号1栋16楼8号。
法定代表人:徐秀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何丹,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张小艳,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徐文静,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徐承权,男,194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执行人:徐琪麟,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在本院执行(2020)川01执261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与上列被执行人一案中,案外人绵阳市鑫新光电器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经开区××路××号××栋××层××号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绵阳市鑫新光电器有限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绵阳市鑫新光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阳市鑫新光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邱家德
审判员 陈 浩
审判员 何云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