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能投金鼎产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某产融控股有限公司、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终1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69号2-1-22-5。
法定代表人:晏礼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产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北一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段兴普,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红桥中路2号五和城南新天地5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上诉人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产融控股有限公司、绵阳五和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民撤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冬梅
审判员  李晓彬
审判员  曹 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海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