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1610号
原告:湖***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马鞍乡白湖村1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京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合太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28号三阳广场A座23层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鑫合太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原告湖***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4.50元(已减半),由原告湖***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