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优宝涂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优宝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执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优宝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壹加壹(汉阳商会商务大厦)第1幢1**19层28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进,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公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优宝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武汉优宝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优宝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款222003.88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661元、鉴定费6900元、执行费341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18年3月6日,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应得款在240392.62元范围内,依法提取、扣留至本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经通过全国执行系统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10月9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武汉优宝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武汉优宝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106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0106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优宝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彭 夙 审判员  韩 野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