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06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优宝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壹加壹(汉阳商会商务大厦)第********房。
法定代表人:李进,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优宝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武汉优宝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款222003.88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661元、鉴定费6900元、执行费3419元;并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392.62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5日止共计2408.7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