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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绿顺新型包装有限公司、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2执4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绿顺新型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564449348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仁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574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绿顺新型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2民初3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绿顺新型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绿顺新型包装有限公司人民币5650000元,利息145000元,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 8 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182元,申请执行费563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绿顺新型包装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2执41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王 林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