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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民终17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凤起路29号。 诉讼代表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吉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吉县******。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吉县******新村村民小组。住所地安吉县******。 负责人:***,村民小组小组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吉县******前新村民小组。住所地安吉县******。 负责人:苏国龙,村民小组小组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吉县******前利村民小组。住所地安吉县******。 负责人:**组,村民小组小组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吉县******前村村民小组。住所地安吉县******。 负责人:***,村民小组小组长。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吉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安吉县******新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新村村民小组)、安吉县******前新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前新村民小组)、安吉县******前利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前利村民小组)、安吉县******前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前村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2021)浙0591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与调查,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展园林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浙0591民初2833号判决。二、驳回***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请求。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23日一审开庭时,因双方对2021年土地租金支付时间没能达成一致,法院提议:可以给予十天至十五天时间,由发展园林公司尽快筹钱归还2021年土地租金,2022年租金交付时间由双方再协商一下;若超过此时间,法庭当出判决书。发展园林公司全力以赴筹款、着手协调时,法院却于11月30日提前出具了判决书。由于疫情、**行情等因素,该宗土地2021年没有任何销售,即没有一分钱的收入,损失惨重;且村民在该宗土地上私自大量种植蔬菜等……考虑到双方多年友好合作关系,发展园林公司承诺在2021年12月底前付清2021年租金,2022年租金于2022年6月底前付清,原《土地流转合同》继续有效。上诉期间,因发展园林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发展园林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请为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发展园林公司归还土地时间最为2022年8月31日,并要求变更本案案由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辩称:发展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跟事实不能成立,二审审查的是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一、解除2018年12月31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二、发展园林公司立即支付***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拖欠的土地租金58189.5元(已按约算至2021年6月30日,此后按租金约定标准计算占有使用费至土地实际交还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发展园林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31日,***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与发展园林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一份,约定***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将位于安吉县******水田191.504亩,水塘7.383亩承包经营权租赁给发展园林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流转期限为10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流转租金为2019年度至2023年度水田租金按600元/亩,水塘按200元/亩计算,2024年度至2028年度水田按650元/亩,水塘按200元/亩计算,租金年付,先付后用,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次年租金。如发展园林公司不按时支付租金的,***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土地经营权。发展园林公司至今未向***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支付2021年度租金,***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经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延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已履行了交付土地的义务,发展园林公司也应按约支付租金,现拖欠不付,显属违约。发展园林公司应向***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履行支付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的义务,发展园林公司支付后的租金分配系***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内部关系,由***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自行处置。发展园林公司至今未支付2021年度租金,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可依法解除合同。***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以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1年10月22日送达发展园林公司,故合同自2021年10月22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发展园林公司应将土地归还***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考虑到发展园林公司在承租土地上种植了**,**出售需要一定周期,一审法院给予发展园林公司充分的处置期限。发展园林公司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土地交付***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如发展园林公司到期后仍未将土地平整并返还***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则视为发展园林公司放弃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由***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自行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与发展园林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于2021年10月22日解除。二、发展园林公司支付***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土地租金、占有使用费合计106680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此后按水田租金按600元/亩/年,水塘按200元/亩/年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发展园林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将承包土地返还***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前新村民小组、前利村民小组、前村村民小组。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须按《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7.5元,由发展园林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对一审审理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7日裁定受理发展园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发展园林公司返还土地的时间如何确定。上诉期间,发展园林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发展园林公司当庭表示对合同解除无异议,但要求土地返还时间延续至2022年8月31日。本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发展园林公司返还租赁物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一审法院已经为其预留了资产处置时间,但发展园林公司以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并积极支付租金为由提起上诉,然其既未按照上诉陈述的理由支付租金,亦未在预留时间内积极处置资产,且在二审期间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对发展园林公司要求延续至2022年8月31日返还土地的诉请不予支持。考虑到一审确定的返还时间确有不妥,具体的土地返还时间以二审认定为准。至于发展园林公司要求变更本案案由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理由,本院认为,***村委会等五当事人提起的系给付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发展园林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依照破产法之规定,权利人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而根据给付之诉的判决,管理人亦可确认债权数额,故本案并无变更为确认之诉的必要。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有所不当,二审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法院(2021)浙0591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变更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法院(2021)浙0591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承包土地返还安吉县******村民委员会、安吉县******新村村民小组、安吉县******前新村民小组、安吉县******前利村民小组、安吉县******前村村民小组”。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须按《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627.5元,由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上诉人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