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898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新桥村黄桷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085858X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61号82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09497772。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重庆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重庆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向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21911元及利息等未果。 执行中,本院四次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提起查询,**被执行人重庆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进行了传统调查,未**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人案款221911元及利息。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重庆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列执行情况约谈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约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表示暂无被执行人重庆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重庆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路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渝0113执8981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案中,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2022)渝民终553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远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 本院认为,(写明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法字第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