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845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新桥村黄桷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085858X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和生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和路8号附1号2-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1238586F。
法定代表人:***。
关于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和生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9民初1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51775.0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行金、受理费等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冻结),因系轮候冻结,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和生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x、北碚区xxx房屋二套(查封期限三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无权处置;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渝Bx**号别克牌、渝Bx**号欧**、渝Ax**号丰田牌、渝Ax**号***牌、渝Ax**号金龙牌、渝Ax**号***牌汽车6辆(查封期限二年,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续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权益、应收债权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84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和生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陈 琼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徐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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