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3041号
原告: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新桥村黄桷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085858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同熙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3385355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上善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凤 华
人民陪审员 朱 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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