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甯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财保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新桥村黄桷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085858X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甯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117号附5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B9897H。
法定代表人:陶坤宏。
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重庆甯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558972.62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渝0109执保7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重庆甯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现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新大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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