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大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6执568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大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重庆大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 法定代表人:李某,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大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6民初194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完全履行,未在本院指定限期申报财产和到法院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3年8月4日,被执行人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大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按判决书计算)、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人已预交),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106执56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