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兴水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兴化市兴水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水利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281民初3603号 原告:兴化市兴水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57985892C,住所地兴化市公园路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发成、***(实习),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水利局,,住所地兴化市丰收北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兴化市兴水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水利局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发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226461.35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公司系由原兴化市兴水勘测设计院(以下简称兴水设计院)改制而来。兴化市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10月17日同意被告对其所属的兴水设计院进行改制。被告通过法定程序,对兴水设计院100%的国有股权转让项目进行评估、审计、发布拍卖公告等,由买受人**以770万元的价格竞得。**与被告于2018年2月12日签订了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办理了相关工商登记。但被告并未按相关规定将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银行存款、设计费及相关出资移交给我公司,其中,1.银行存款应为715087.37元,实际移交银行存款372266.02元,少交342821.35元;2.泰兴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应收款260000元,此笔设计费未收到;3.应收款767000元,系兴化市水工程管理处未交足的实收资本,减去应付国资办的143360元,应收623640元,上述合计1226461.35元。我公司已向被告提交了财务说明,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上述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前曾向我局提交财务说明是事实,但原告主张的上述款项我局不应支付。1.兴水设计院的评估基准日是2017年9月30日,评估报告中载明的银行存款715087.37元是2017年9月30日的存款情况,双方实际交易日为2018年2月12日,期间经过四个多月。根据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从评估基准日至实际转让日期间的企业经营性损益不影响双方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价格;2.应收款260000元,债务单位已在2017年11月20日付给了兴水设计院,兴水设计院账目中已列为收入;3.应收款767000元是未缴纳的出资款,我局在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股权转让公告中已作出特别说明,尽到了告知义务。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兴水设计院系被告下属企业。2017年10月17日,兴化市市属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被告对兴水设计院进行改制。被告委托了泰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兴水设计院进行审计、评估。2017年11月8日,**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报告载明:截止2017年9月30日,兴水设计院账面资产总额审定数为1859151.14元,负债总额审定数为155066.51元,净资产总额审定数为1704084.63元。一、资产总额的构成情况:1.货币资金716473.14元,其中:库存现金1385.77元,银行存款715087.37元;2.应收账款358440元,其中:泰兴市农业资源开发局260000元,泰州市消防支队47000元;3.其他应收款767000元,系兴化市水工程管理处未缴纳的注册资本;4.固定资产474594元,主要为电子设备和办公家具。二、负债总额构成情况:应交税金8123.31元;其他应付款146943.20元,为国资办143360元,各类保险金2363.20元。三、净资产总额构成情况:1.实收资本1020000元,系兴化市水工程管理处投入;2.资本公积120000元;3.未分配利润564084.63元。……;五、根据设计院提供的《兴化市兴水勘测设计院设计费结账总清单》反映,截止2017年9月30日,未完工结算的设计项目8类,未结算金额约为644.8071万元。受上述事项的影响,本报告仅供贵公司股东或经营者参考,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2017年11月10日,**公司又出具一份评估报告,报告载明,资产评估价值1913400元,负债总额155100元,净资产总额为1758300元。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差异的地方就是固定资产由账面价值17200元,调整为评估值71400元,增加了54200元。 2018年1月5日,被告委托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兴水设计院国有股权转让项目对外发布公告,公告中对标的基本情况的描述为:资产总额1913400元,负债总额155100元,净资产1758300元,转让方就标的企业以后的股权转让事项承担一切责任。对资产评估情况的描述为:1.转让***所发信息是真实的;2.注册资本102万元,其中,76.7万元市水工程管理处货币资金出资未到位;3.自改制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交割日过渡期内收、支及损益按2016年6月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2018年2月12日,**以770万元价格中标。同日,被告与**签订了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将兴水设计院100%的股权转让给**。2018年3月6日,兴水设计院更名为兴化市兴水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第32号令,公布了《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主张少收的1226461.35元是否应由被告补足。 被告认为,过渡期内企业资产情况有变化属于正常经营性损益,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性损益不影响双方达成交易的条件和价格。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兴水设计院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三栏式明细账和相关财务凭证,证明所有支出均为企业正常经营支出以及应收款260000元已入账的事实。 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设计院在过渡期内没有经营活动,不会发生提现、交纳住房公积金、项目咨询费、单位改制劳动补偿金等各项费用。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且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从账目列明的支出、收入明细来看,支出主要为: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的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单位改制劳动补偿金及其他正常的经营性支出。在此期间,设计院的收入有:泰兴市农业资源开发局支付的设计费260000元、国资办给付的100000元、江苏恒久源项目设计费121000元,还有存款利息等均已入账。 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原告主张的泰兴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应付的设计费260000元已经作为收入入账;其他减少的银行存款均为审计基准日后至股权转让前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损益。 本院认为,1.原、被告通过法定程序签订的国有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关于银行存款少交付342821.35元的问题。(1)兴水设计院转让的是股权,而非资产,企业在股权转让后仍然存续,只是名称变更,股东由国家变成了个人而已,其职工在身份置换前的工资、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仍应发放和缴纳,职工身份置换的补偿金也应由企业支付;(2)设计院在改制过渡期内的收入也已全部入账,用于企业经营;(3)原告诉称在改制过渡期内企业无经营活动,无须支付相关费用,这一观点与事实不符。首先,原告提交的审计报告明确记载了企业仍有8类设计项目未完成结算,未结算金额约为644.8171万元;其次,在改制过渡期内企业收到江苏恒久源项目设计费121000元。上述情况说明企业一直处于经营状态,有关费用的支出属于企业正常开支。因此,银行存款减少是企业改制过渡期内正常的经营性损益,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且在招标公告中亦已明确说明,故原告要求被告补足该部分存款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泰兴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应付的设计费260000元的问题。泰兴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已于2017年11月20日支付了该笔设计费,设计院也已作为收入入账,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兴化市水工程管理处未交足的注册资本767000元的问题。在股权交易过程中,被告已向投标人说明,投标人应当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投标价格,**以770万元价格中标,应当已考虑767000元注册资本未缴纳的情况,故原告要求被告补足767000元的注册资本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兴化市兴水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83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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