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4576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泸州工投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海潮镇海潮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5KHBP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泸州工投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泸州工投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