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发展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泸州工投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4576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泸州工投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海潮镇海潮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5KHBP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泸州工投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泸州工投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