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施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凯胜德莱环保有限公司、浙江施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执恢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凯胜德莱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江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69894664。
法定代表人戚武强。
被执行人:浙江施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湖区学院路58号517室,组织机构代码:790915941。
法定代表人施见。
申请执行人江苏凯胜德莱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施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西商初字第2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凯胜德莱环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施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江苏凯胜德莱环保有限公司货款57322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132元。
本案恢复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施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施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登记信息和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浙江施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18年10月18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施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施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苏凯胜德莱环保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施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6执恢4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 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