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施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施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破申27号

申请人:***,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申请人:浙江施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里项村**(原闲林钼铁矿尾矿库内)。

法定代表人:施见。

申请人***于2018年7月10日以被申请人浙江施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施绿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施绿公司,被申请人施绿公司接到本院通知后,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无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施绿公司于2006年7月27日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尾矿砂(铁精粉、粗矿砂、细矿砂)(含生产线废旧金属)回收、加工等等。2012年7月9日,施绿公司向***借款25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一季一付。后经双方自愿协商,上述借款经多次展期后于2018年6月到期,借款到期后,施绿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且经初步调查,施绿公司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总额达1500余万元,而其主要资产为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里项村16组(原闲林钼铁矿尾矿库内)的尾矿砂和机器设备,已被司法拍卖处置完毕,所得价款748万元不足以清偿施绿公司的全部债务。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施绿公司的财产已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施绿公司不能向申请人***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作为施绿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施绿公司破产清算。被申请人施绿公司系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浙江施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胡其芬

审判员  郁军伟

审判员  吴高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祝继萍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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