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施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浙江施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110行审49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9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桐、陈梦蝶,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浙江施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富中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施见。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土资余罚字〔2011〕第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浙江施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以下事项:1、责令退还3925.8平方米(合5.889亩)土地;2、罚款人民币58887元。并提供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
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浙江施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杭土资余罚字〔2011〕第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亚飞
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