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跃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省中跃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安黄海锻压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执23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中跃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朱大育,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安黄海锻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业,公司总经理。
关于江苏省中跃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安黄海锻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21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告海安黄海锻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省中跃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3000元。
上述义务人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53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一、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发现其名下仅有零星存款。
二、本院向海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不动产。
三、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机动车。
四、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到场申报债权。
五、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余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毛国彬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韩良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季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