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民初3984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富先达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41330023F,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飞,盐城市大丰区西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干宽,盐城市大丰区西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中跃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635570692,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庆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大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市富先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中跃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盐城市富先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富先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富先达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盐城市富先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守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猛
书 记 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