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81执恢22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天津创展同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侯马市华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侯马市万帆科技职业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
本院在执行天津创展同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侯***集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侯马市万帆科技职业培训学校、***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1081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货款606000元及利息、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