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1126执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
被执行人:丽水易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75316196X,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濛洲街道市场路****。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丽水易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停工留薪待遇、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4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现庆元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21)浙1126执23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丽水易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