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神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浙江神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华诚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3执180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平兴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73113402X。
代表人:裘李炳,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神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神马大厦2008室。组织机构代码:7955821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灵芝镇大庆寺村。组织机构代码:7044964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3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诚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诚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朱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钱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