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神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9)浙0602执2411号之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燕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神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繁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5)绍越商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金额:10314189.95元及逾期利息】,查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1年5月27日。
被执行人绍兴市燕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开源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58266055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神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镜湖村,组织机构代码:7955821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市繁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天境南苑B1幢1单元4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338905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住柯桥区***新建村九曲1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8××××××××。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1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花园20幢1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6××××××××。
被执行人***,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嵊州市谷来镇双溪村山水汖2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5××××××××。
被执行人***,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鹤池苑小区31幢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57××××××××。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