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神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民申9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雄,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平兴东路1号。
负责人:裘李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克寒,男,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男,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神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神马大厦20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诚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4月13日注销。
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原审被告:***,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水支行、浙江神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绍兴华诚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诚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4月13日注销。再审申请人***2019年6月10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翠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