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贤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上海贤某某绿化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东龙物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167号
原告上海贤***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玉乐。
委托代理人孙俊。
被告上海浦东东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建设公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夏斌全。
委托代理人杨根水,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贤***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东东龙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贤***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0元,减半收取计1,105元,由原告上海贤***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杜晓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