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珠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彤炎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珠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2912号
原告:重庆彤炎轻质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文建,总经理。。
被告:重庆珠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彤炎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珠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彤炎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珠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彤炎轻质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彤炎轻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珠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重庆彤炎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米俊倩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惠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