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3民初12356号
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彭街道南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3062388G。
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董事长。
被告:重庆珠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44011F。
法定代表人:邹俊,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珠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珠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珠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10元及保全措施费5000元,共计27010元,由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衽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罗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