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珠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润发钢管租赁部与重庆珠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6519号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润发钢管租赁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701号附5号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N4DH1R。
经营者:***。
被告:重庆珠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33号1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44011F。
法定代表人:邹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润发钢管租赁部诉被告重庆珠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润发钢管租赁部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珠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润发钢管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润发钢管租赁部撤回对重庆珠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18元,由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润发钢管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郭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