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民初3834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浙江天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庆盛商务大楼1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0083430H。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兆业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永乔路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099449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梦可,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天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佳兆业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