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执29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1474R。
负责人:胡德。
被执行人:浙江天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庆盛商务大楼1幢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2008343-0。
法定代表人:吴坤夫。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告浙江天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45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将上述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之后,权利受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金玉良执行本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3执29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俞 翔
审判员 王炳江
审判员 章亚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