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常州市万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三勤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12民初809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万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三勤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天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市万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万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 判 长  秦雪松 人民陪审员  徐伟文 人民陪审员  堵盘华
书 记 员  马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