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百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昆昌实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执异166号
申请人:百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姜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睿华,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贺劲松。
被执行人:上海昆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罗钊。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8月1日生,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王萍,女,汉族,1985年5月21日生,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孙周建,男,汉族,1984年4月13日生,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游兰香,女,汉族,1981年11月26日生,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执行人:叶树玉,女,汉族,1964年5月10日生,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叶颐龄,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生,住福建省南平市。
被执行人:林彬,男,汉族,1966年2月25日生,住福建省。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昆昌实业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2013)金执字第1078号,申请人百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仙控股公司”)申请变更其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理由是其已合法受让执行案件所涉债权。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受理该变更申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百仙控股公司述称,其于2019年4月9日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处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受让案涉债权,并通过报纸公告通知了债务人即被执行人上海昆昌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人受让的债权系申请执行人一手转让至信达公司,再由信达公司转让至申请人,且转让均已在报纸公告。所以,申请人合法取得了案涉债权的债权人地位,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将所涉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人以及其他前手对案涉债权转让事实的书面确认及谈话笔录,申请执行人及前手信达公司均当庭明确表示同意申请人变更为(2013)金执字第107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故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所以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百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2013)金执字第107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申请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志忠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姚佳颖
书 记 员 姚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