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百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100号
原告:百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百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
法定代表人:杨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平,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超,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美佳达计算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宜昌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百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上海美佳达计算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百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玥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紫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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