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与百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沪0151民初10807号
原告:***,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康,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倩,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秀娣,女,195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磊,上海汝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杨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啸,执行总裁。
原告***与被告徐秀娣、百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徐秀娣签订的《转股协议书》;2.判令两被告协助办理将被告徐秀娣持有的被告百仙公司的0.1%股权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3.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徐秀娣于2021年7月23日签订《转股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某持有被告百仙公司的0.1%的股权,作价人民币10万元转让给被告徐秀娣。被告百仙公司曾向原告发送《敦请尽快履行的催告函》,被告徐秀娣至今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徐秀娣于2021年7月23日签订的《转股协议书》;
二、被告徐秀娣将某持有的被告百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0.1%股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
三、原、被告对上述涉及办理股权变动的工商登记手续均负有协助义务;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新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蒋秉臣
书 记 员 蒋秉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三十六条……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