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3民初1237号
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砖桥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据港镇友谊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百强窗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