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如东双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3民初419号
原告: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
法定代表人冯克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善明,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峰,男,1973年8月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斌,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5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顾建国
审 判 员  张慧敏
人民陪审员  王 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