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如东双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595号之一
原告: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
法定代表人:冯克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兵,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经济开发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新。
原告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如***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43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439元,由原告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冬成
人民陪审员  钱 进
人民陪审员  徐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冒瑶瑶
书 记 员  蔡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