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民初759号
原告:**好,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安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通州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滨海园区海盐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友谊东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好与被告南通安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2018年11月30日,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23民初3740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好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好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8元,减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好负担。
审判长 王 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