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友好与南通安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3民初3740号
原告:*友好,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安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通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MYLPP5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通州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滨海园区海盐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051856845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友谊东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68767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友好与被告南通安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
*友好诉称,南通安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接了遥望港景观新闸与通海大道连接段道路工程,该工程由南通通州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包,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安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友好达成口头协议,由*友好负责该工程的实际施工。经结算,南通安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尚欠*友好工程款121380元,请求依法判决南通安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友好工程款121380元,南通通州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12138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友好在121380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南通安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遥望港景观新闸与通海大道连接段道路工程位于南通滨海园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虽然,南通安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南通东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已应诉,但因为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不能视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黄卫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