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赤湾胜宝旺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赤湾胜宝旺工程有限公司、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1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赤湾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赤湾蛇口赤湾大道赤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证号码:914403006188096024。

法定代表人:KohChiapKhio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雯超,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天一路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4栋B座509,统一社会信用证号码:914403006729925671。

法定代表人:姜振中。

申请执行人深圳赤湾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泰德(深圳)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3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范围内未付款项人民币699368.29元及利息、双方已确认的新增工程变更款人民币441950.23元及利息、合同暂定总价范围外因结构重量增加引起的工程变更款人民币68918.96元及利息、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仲裁费人民币105494元、鉴定费人民币40000元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执行长 (审判 长 )李祥

执行员 (审判员)杨雁楷

执行员 李     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劳  秋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