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30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互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皎皎,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润,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互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赤湾胜宝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赤湾。
法定代表人:KohChiapKhio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燕军,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赤湾胜宝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宝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3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胜宝旺公司二审庭审后提交的《关于***案件一审庭后补充证据的情况说明—〈员工奖惩申报审批表〉》及附件未经***质证,二审判决程序违法。(二)一审庭审时***表示未见过《员工奖惩申报审批表》,并指明该《员工奖惩申报审批表》已超过举证期限。二审庭审时,胜宝旺公司未能当庭提供《员工奖惩申报审批表》的原件,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应不予采信,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胜宝旺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诉讼费由胜宝旺公司承担。
胜宝旺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申请再审的请求与事实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胜宝旺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胜宝旺公司提交的《关于***案件一审庭后补充证据的情况说明—〈员工奖惩申报审批表〉》及附件,系胜宝旺公司对《员工奖惩申报表》的提交情况向二审法院所作的说明。***在再审申请书中确认,胜宝旺公司提交的《员工奖惩申报审批表》与胜宝旺公司在一审庭审时用手机出示图片所反映的内容相同,***已就该证据发表意见。因此,二审法院经综合审查本案证据,认定***未经公司许可,私自让他人为其切割钢管,导致胜宝旺公司需重新购买钢管并赶工完成项目,***的行为性质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胜宝旺公司依据《深圳赤湾胜宝旺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第9.3.2条规定,与***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胜宝旺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并无不当。***主张二审判决程序违法及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