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赤湾胜宝旺工程有限公司

互诉被告)、互诉原告)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13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9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皎皎,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深圳赤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赤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96024。
法定代表人:KohChiapKhio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深圳赤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2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0元。
上诉人深圳赤湾***工程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公司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5000元;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一、深圳赤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5000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深圳赤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由***、深圳赤湾***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上诉人深圳赤湾***工程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且无不当,无需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也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详见二审开庭笔录)
上诉人深圳赤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55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承担。(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上诉人***的答辩意见:1、***根本不存在违反单位章程的行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另,***使用一小段不锈钢管仅80厘米(实际价值不足100元),并非偷窃行为,更非盗窃行为。2、***公司所做的开除决定既违反了法律程序,也违反了公司所谓的员工处罚程序。3、***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对其所谓的损失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不排除公司为弥补证据的不足而无中生有制造相关证据,以掩盖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详见二审开庭笔录)
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确有未经公司许可,私自让他人为其切割钢管的行为。首先,关于切割钢管的目的,上诉人***主张调查询问记录内容与调查当日其陈述的内容不一致,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且其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故本院采信调查询问记录。根据调查询问记录,上诉人***让他人切割80cm钢管的目的是用于其平时骑电动车防身用。由此可见,上诉人***未经公司许可,随意拿生产资料另作私用,属于性质恶劣的偷窃行为。其次,根据上诉人***公司一审时提交的《深圳赤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深圳赤湾***工程有限公司新员工入职重要规章制度学习记录》、《员工手册》签收记录,上诉人***签名确认其签收并学习了公司前述奖惩管理规定,应当知晓并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最后,根据《深圳赤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第9.3.2条,员工有偷窃等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公司可以开除员工。上诉人***公司一审时提交了报价单、订单合同、出库单等材料以证明上诉人***拿生产资料另作私用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花费850元重新购买钢管并赶工完成项目。虽然上诉人***对上述证据及主张不予确认,但本院考虑到上诉人***偷窃的是生产资料,必然会给公司正常生产带来损失,故本院队上诉人***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上诉人***的偷窃行为性质恶劣,且已造成严重后果,已符合前述奖惩管理规定第9.3.2条规定的可以开除的情形,上诉人***公司提交的《员工奖惩申报审批表》证明作出开除决定前,已经履行了前述奖惩管理规定的程序,征求了部门经理、主管领导、工会和人力资源部意见,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司以上诉人***有盗窃行为、违反奖惩管理规定为由开除上诉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形,无须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和补偿金。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277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驳回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深圳市赤湾***工程有限公司无须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5000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溯
审判员*静
审判员*雪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